◆ 外商投资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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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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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6.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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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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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 登记证、代表证。
5. 公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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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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