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 ◆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6.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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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申请书中填写信息即可)。 ◆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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